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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争议经典案例(doc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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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争议经典案例(doc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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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争议经典案例
王某在S公司第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于 2009年3月10日到期,2009年3月10日后王 某仍继续在S公司工作。由于S公司人事的疏 忽,直至3月底结算当月工资时,才意识到王 某的劳动合同已到期。S公司人事部遂于4月
5日向王某用EMS寄出两份劳动合同,请王某
签字。3日后,S公司收到签有王某姓名的劳动 合同。2009年8月王某突然向上海市某区劳动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声称公司于旧劳动合同 到期后,至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 公司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自
2009年3月10日 起支付双倍工资。仲裁期间,公司提交签有王
某姓名的书面劳动合同,但经公安机关笔记鉴 定,劳动合同上王某的姓名并非出自王某所签。
【律师分析】
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拿到经济补偿金
孔琪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 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若一直未予订立,从第二个月起, 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对于劳 动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情形,不予以一个月的宽限期。
本案中,经权威部门鉴定,该书面劳动合同 上签字并非王某签字,这意味着这份书面劳动 合同失去真实性,公司无法证明双方之前存有 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人事部持有EMS寄出凭 证以及送达到对方的回执,且寄出凭证上的邮 件内容一栏明白无误地写着“劳动合同”及该 合同编号。此外,亦有电子邮件证明公司就签 订劳动合同多次与王某沟通。故此,可以得出 公司已履行了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律强调的只是用 人单位一方的“订立”合同义务,而没有讲
“持有”、“保存”的义务加于用人单位。
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有规定,用人单 位提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
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最终,经过裁决,裁决S公司支付王某2009 年3月10日至2009年4月5日期间的双倍工 资,其余时间的双倍工资未予支持。
【经典重现2】
“跨法年”的补偿金怎么算?
入围热度:★★★★★采
访专家: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团 沈 骏
小张的劳动合同是在2006年11月签订的, 合同期3年,到2009年11月期满,小张在合 同即将到期的时候收到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的通知。按照小张的理解,既然她工作了三年, 就应该有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 却只计算了两个月。而人事部门的解释是她的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年限只能从
2008年1月1日开始起算,到2009年11月期
满只有一年零11个月,不满两年的按照两个月 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对此,小张感到很困惑: 自己在公司里还算是新人,许多老员工2008 年1月1日以前已经工作了七八年的又怎么
算?
【律师分析】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补偿金从2008年1月1 日开始算
沈骏表示,关于合同到期时经济补偿金计算 的问题,需要区别于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时经济 补偿金的计算。如果合同没到期,用人单位提 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法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计算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工 作伊始开始起算;但若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计算年限则只从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2008年1月1 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 定,小张所在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一条款,在合 同届满时行使了不续签的权利,补偿金计算并 没有违法之处。
随后,小张又表示困惑,
既然《劳动合同法》
规定了合同到期不续签要给补偿金,那么为什 么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算,而只计算2008 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呢?对此,沈骏表 示,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法律规定劳动合 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是无须支付任何经 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新生效 的法律,只能对法律生效之后的权利义务进行 规定,而不能追溯到法律生效之前,这是立法 的一项基本原则。
最后,沈骏总结:第一,合同没到期公司要 解除,从工作时起算;第二,合同到期了公司 不续签,从2008年1月1日起算;第三,合同 到期了员工不续签,没有经济补偿金。
【经典重现3】
被迫辞职中的代通金和赔偿金
入围热度:★★★★
采访专家: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团 罗欣
2008年8月,某工程技术公司员工A接受公 司指派至外地为某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支持。该 的往返机票。但A在项目所在地工作5个工作 日后即返回了上海,理由是剩余2日为周六、 周日其可以自由支配。公司则认为A的行为违 反了开始的项目安排,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 度的情形,可以处以降职处分,同时薪酬调整 为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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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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