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股份人事管理规章
□ 总则
第一条 餐饮业股份(以下简称本企业)所属职员管理, 除法令另有要求外, 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企业职员管理, 比照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职员, 以在本企业核定之职员编制名额内雇用无定时工作契约职员为限, 其区分标准以下:
(一职)员: 从事管理工作职员。
(二)技工: 含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 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工人:
, 运转、 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 检验、 加工、 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
(三)管理工: 含有高中毕业以上程度, 并有本业二年以上工作经验方可胜任事务工作, 或其它程度相当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工人。
(四)服务生: 从事迎宾、 托盘、 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职员。
(五)一般工: 担任搬运, 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工人。
第三条 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 呈报本企业核定。
第四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需要, 遇有临时性、 短期性、 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 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时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时工)。 其雇用及管理措施另定之。
□ 雇用及解聘
第五条 雇用职员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职员采取申请书, 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责任人核定。
第六条 雇用职员以考试方法录用为标准。
第七条 雇用职员应先行试用, 但试用期间不得超出40日, 在试用期间内, 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评, 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 签请正式雇用或解聘。
第八条 雇用工人, 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定时工中选择。 前项选择职员, 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 雇用工人, 以身家清白、 身体健壮、 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 并含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 但雇用特殊性技能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 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职员:
(一)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二)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三)曾服务于本企业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 经雇用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 并填缴下列书表, 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一)公立医院出具肺部透视健康证实, 及医务室健康诊疗书各一份。
(二)职员调查表二份。
(三)学历证实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四)确保书一份。
(五)联保切结及个人基础资料各一份。
(六)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职员应行填缴前项多种书表须严加审核, 其不合要求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 解聘职员, 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 并依下列要求加发资遣费: 工作每满一年者给30天工资。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适用前项要求, 即时解聘:
(一)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二)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 或30天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三)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四)确保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 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确保者。
(五)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经过者。
第十三条 职员辞雇或解聘时, 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相关单位, 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 不然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 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职员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企业核备。
□ 确保
第十六条 职员确保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周围地域有固定住所、 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 并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 原物料保管及收发工人, 以按前项第一款要求取具确保人为标准, 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 被确保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弟兄姊叔侄及股份企业为确保人。
第十八条 职员如有偷窃财物、 亏欠款项、 或其它不法行为致企业蒙受损失者, 确保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 确保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 原物料保管及收发职员, 应每六个月办理对保一次, 其它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 必需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 确保人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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