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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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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棉:论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发表时间:2006-1-8 2:22:00    阅读次数:576
    来源:?blogid=30284   
    一 引言
    尽管推定在法律中不仅常见而且重要,但学术著作或司法判决却并未对推定的含义形成一致意见,而是各自从不同意义上使用推定一词。如法律上之推定、事实上之推定、决定性之推动、冲突之推定、强固之推定、薄弱之推动、推定证据等等。各种不同含义推定的滥用,“极易使一般人对于究竟何为推定之观念,混淆杂乱,如入五里雾中,莫之所从。有人甚至出以风趣之嘲讽,谓推定在法律术语之家族中,为最难捉摸之分子。”[①]德国学者也认为:“没有哪个学说象推定学说这样,对推定的概念十分混乱。可以肯定地说,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的概念。”[②]由于探讨推定的本质并不是本文的主旨,因此本文以下列定义作为预设前提,“所谓推定,乃指有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③]
    证明责任一词通常认为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即当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规定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负担。第二种是指主观上的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中,为了避免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鉴于存在的问题是需要寻找一个裁判的依据,因此证明责任的第一种含义最有价值。现在有些国家,如日本,已经约定俗成地称第一种意义的举证责任为证明责任,称第二种含义的证明责任为提供证据的责任。由于证明责任的目的在于要将不利法律后果判决给某一方当事人,因此,“证明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最有价值的地方就在于证明责任的分配”。[④]在证明责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形形色色的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利法律后果的分配原则。如消极事实说、因果关系说、基础事实说、特别要件说、规范说等。
    从上述对推定和证明责任的简单介绍中可以看出,证明责任是在当事人的辩论已经结束,但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时,为解决法官的裁判困难而建立的一种制度。而推定却是一种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的证明方法。也就是说,当运用推定进行证明时,只要证明了基础事实,同时又没有相反证据存在的话,就可以推出推定事实为真。但也不排除因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重又使推定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证明责任该如何分配呢?推定的存在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会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尽管推定与证明责任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二者之间具体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则并无定论。有关二者之间关系的争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推定是不是证明责任存在的前提。第二,推定能不能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第三,推定能不能引起证明责任的转移。鉴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理解诉讼证明、对于正确运用这两项制度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一探讨。
    二 推定是不是证明责任存在的前提
    在证据法学界,有人认为推定是证明责任存在的前提。如有学者认为:“研究证明责任,首先应当研究推定。正是在推定的前提下,证明责任才成为可能与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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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