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
甲方:鄂尔多斯市伊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东街7号街坊(东胜区天骄北路鑫通中央大厦A—13F)
法定代表人:刘建增
乙方:内蒙古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温州商业步行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加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就开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伊丽达 丽锦园”B区商住房地产项目,订立本合同。
一、开发项目名称:“伊丽达 丽锦园”B区商住房地产项目 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八一街以西,育才街以南。
二、项目用土地面积41亩。规划建设面积约九万平方米。
土地性质:商住用地。
三、合作方式:
1、合作项目的开发以甲方的名义和资质进行开发,该项目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不与甲方发生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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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该项目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有发生处以双倍赔偿。
2、投资和股权分配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以开发用土地的方式投资折算为人民币 万元(该块土地款含土地出让金、拆迁费、场平规划、建筑施工设计地勘费等以上项目所有应缴纳费用)。甲方采取以固定收益的形式享有分红权利,即甲方以该项目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为基础,每平米固定收益确定为:930元/m2。按实计算。
乙方以提供全部建设资金的方式投资,约为 万元。乙方的收益为除去双方约定支付给甲方固定形式收益的剩余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3、甲方负责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施工及监理的招投标,使该项目具备合法开工条件。约定开工时间为2011年9月8日。(两栋住宅楼和两栋商住楼)。其中沿八一街边的商业楼在2012年三月二十日前开工,不得延误。如造成延误按违约处罚。
4、乙方负责建设该项目并在建成后的销售等工作。甲方全程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工作。
5、付款方式
该项目由乙方给甲方分肆次有条件支付甲方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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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该合同 5日内,甲方提供(四栋楼)具备开工条件的所有手续时,由乙方支付给甲方2000万元整 。
(2)待四栋楼建至基础正负零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万元整。
(3)待《预售许可证》办理出来后和八一街边的商业楼按时开工建至基础正负零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万元整。
(4)余款:待全部楼盘封顶时十个工作日内结付余款。(乙方在施工进度中如出现资金短缺造成的工程进度延误以违约处罚)。
6、甲方因拆迁签订的回迁房不在本项目楼盘中安排回迁,回迁户由甲方另行安排 。如要安排回迁,则按市场价回购的方式进行。
7、甲方协助乙方在银行开立该项目的专用账户以便该项目独立核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提供各类手续使项目顺利开工建设、经营及销售
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项目合理合法的经营管理
3、甲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内容收取固定收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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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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