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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容教养立法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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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4期论收容教养的立法完善薛晓蔚提要5刑法6第17条第4款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0,但如何执行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笔者在确定收容教养的行政处罚性质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制定 5收容教养法6,并初步勾勒了基本框架,就收容教养的设定、条件、场所、审批程序、方式、期限以及被收容教养人的年龄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关键词刑法收容教养青少年犯罪 5刑法6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01979年5刑法6第14条第4款也有相同的规定。但该条款如何操作,自5刑法6颁布以来,仅在1982年3月23日公安部下发的5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6中规定:/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或省辖市公安局审批,遇有犯罪少年不满十四岁等特殊情况,须报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审批。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办案单位对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填写5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呈报表6。详细写明犯罪事实并附罪证材料,提出教养期限。少年犯管教所凭上述公安机关5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6和5收容教养犯罪少年通知书6收容教养。0该文件针对原5刑法6第14条的规定明确了犯罪少年由政府收容教养的审批机关、收容教养的期限和收容教养的场所,但对该条款适用的条件并没有做出较详细的规定,对5刑法6中的/在必要的时候0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直到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颁发了5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6才又规定/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0。建国以来,还有一些关于收容教养的政策性文件,如195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公安部5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6,1965年5月15日公安部、教育部5关于加强少年管教所工作的意见6,1984年11月30日公安部5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6。这些文件都由公安部颁发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比较零乱,有些互相抵触,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1994年公安部对现行公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编辑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规章汇编6(1957-1993),但上述有关犯罪少年收容教养的文件一份也没有编入,无形中意味着这些政策性文件被清理出现行法律体系,导致有关犯罪少年收容教养的立法成了空白,以至于公安部门在作出收容教养决定时,只能引用5刑法6第17条第4款,而不是依据行政法律。1996年我国颁布了5行政处罚法6,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0并要求/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自1997年 12月13日前修订完毕。0加快收容教养的立法就成了迫不及待的事。这样,我们自然面对一个话题,收容教养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有人认为收容教养的依据是5刑法6,不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诉讼法6也没有把收容教养列入收案范围,因此曾有法院驳回了因 28 不服收容教养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这样的看法是错误的。早在1962年公安部就根据196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少年儿童一般违法犯罪不予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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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