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61204( 颁布时间) 20070101( 实施时间)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场的管理第四章道路临时停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于 200 6年8月25 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11月 30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7 年1月1日施行。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 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 规范车辆停放管理, 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银川市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市政府) 应当根据本市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规划、建设、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停车场的规划, 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 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规划停车场。第八条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 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 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 并应当征求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 因城市规划的原因, 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 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旧住宅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时, 经征得与拟划定停车泊位相邻业主同意, 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 不得在旧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 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不得阻碍交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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