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表
行政处罚
项 目
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
罚 款
1—5万元
免除行政处罚的
条件或标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积极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的
条件或标准
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未缴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积极办理、态度良好的单位处以1—3万元罚款。
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标 准
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未缴人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积极办理、态度良好的单位处以1—3(含3万)万元罚款。
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未缴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单位处以
3—5(含5万)万元罚款。
自由裁量的标准为: 应缴而未缴人数 单位办理态度是否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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