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审单位的管理,规范安全评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标准化评审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北京市申请安全标准化评审资格、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评审单位资格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审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评审单位,不得从事安全评审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评审单位,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审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四条评审单位的资格分一级、二级和三级三种。一级资格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颁发证书; 二级资格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颁发证书。三级资格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颁发证书。第五条根据企业类型、数量大小和分布情况的和安全评审工作的需要, 北京市对二级、三级评审单位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第六条取得一级资格的评审单位, 可以开展一级标准化企业的安全评审活动; 取得二级资格的评审单位,可以开展二级标准化企业的的安全评审活动,取得三级资格的评审单位,可以开展三级标准化企业的的安全评审活动, 具备上一级资格的评审单位可以评下一级标准化企业。第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二级、三级资格的评审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取得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评审单位申请二级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一般需具备安全评价资质,无安全评价资质的,经营范围有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内容, 且经营 3 年以上。(三)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资质齐全有效, 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具备 5 名以上的评审人员,且具备所评审行业的专业素质及经验。(五) 评审人员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市安全监管局的标准化评审员培训, 并取得合格证书。大型工业企业集团可以成立集团评审单位, 为集团企业开展二级达标评审, 集团评审单位需要到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九条申请二级资格的机构, 于每年 6 月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资格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二级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将评审单位资格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 (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 5 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批合格的, 颁发资格证书; 不合格的, 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和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格审核、审批期限。第十二条二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评审单位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资格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三条评审单位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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