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秦始皇的“法治主义”教育学论文一要想搞清这个问题, 我们有必要从中国法律的起源谈起, 否则就很难正确理解秦始皇的“法治主义”的特定内涵。说到“法”的起源, 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情况。就中华法系而言, 它是中国伦理文化的特殊产物, 所以, 我们的“法”的概念和内容无处不打上这种文化的印记。在战国以前, 中国社会本无“法”的概念。追溯到原始社会, 确切地说在“五帝”时代, 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是“德”。古书上说:“五帝用德化”[2]; “尧舜之道, 孝悌而已矣”[3] , 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原始社会结束后, 到了原生态的国家夏、商、周时代,“礼”代替了“德”, 并且逐渐形成了“以礼治国”的重要原则。“礼”为什么在此时能够代替“德”来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呢? 古人对此曾说过这么一句话,叫做“大人世及以为礼”[4] 。从这句话所透露出来的消息看, 它无疑在暗示“礼”起源于国家出现之后、为了保证权力私有的世袭制。我们觉得这种解释是非常符合历史实际情况的。从此,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 具体地说是从夏代到春秋时代), “礼”作为国家出现后的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特殊工具, 似乎起到了法律的作用。但是我们说,“礼”与“法”却有本质的不同, 对这点古人区别得极为清楚。古人就此阐释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 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5] 表面看去,虽然二者都是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但“礼”更强调对人的行为动机的限制;而“法”则更强调对人的行为结果的限制。所以, 前者讲究教化的作用和行为主体的自律, 而后者则是国家对行为主体所施行的社会性强制措施。因此,“礼”与其说它近似于“法”,还不如说它更近似于“德”这种伦理范畴。历史证明, “礼”确实源于原始的“德”,但它在扬弃了原始的“德”的某些内容之后, 又注入了前所未有的阶级内容, 并且将其置于国家意识形态的地位上。夏、商、周三代所以被称为“礼治社会“的原因就在这里。人们也许会问, 难道在夏、商、周那样的国家中就没有类似法律的强制手段吗? 那倒并非如此,相反,在以阶级压迫为内容的国家中,没有法律这种强制手段是不可想象的。但是, 我们知道, 中国国家的形成走的是一条一个血缘族团征服另一些血缘族团的道路, 它与希腊那种由原始氏族内部贵族与平民相互斗争, 最后由氏族平民取得胜利而形成的民主国家是不同的。希腊人强调的是“宪法”及其“宪法”下人的权利, 而我们最初的国家法律主要是由征服者强加给被征服者头上的种种极其残酷的惩罚手段, 我们对这种惩罚手段有一个特殊的称谓——“刑”。所谓“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 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 薄刑用鞭扑。”[6] 不过, 在夏、商、周时代由于大致坚持“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7] 的原则,所以“法”,或者更正确地说“刑”,从理论上讲并未成为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主要工具。然而, 一个惯于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 迟早会将压迫他人的手段强加在自己人的头上。按之史实,仅在西周时代,统治者就大肆宣扬“明德慎罚”[8] ,忙于抛出“九刑”、“吕刑”来“威民”,这不是很说明问题吗? 在这里,我们要着重指出的是,从历史上看,中华法系从它出现之日起,就不是以保障人的权利不受侵?肝康牡模鼋鍪且恢侄匀说某头 J 侄巍?nbsp; 到了春秋时代,社会发生了“礼坏乐崩”的巨变。在这场巨变中,传统的“礼”再也无力用来规范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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