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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旁听笔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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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人民法院庭审旁听记录
学号:
:林子
庭审旁听记录
为了能现场感受一场真正的庭审,我和班里几位同学于11月15日上午一起去了长安区人民法院。前一天我们询问工作人员第二天的开庭信息,但并没有得到确切的信息。于是大家都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到了长安区法院。在大家的耐心寻找和等待后,我们幸运地听到了两场庭审。
第一场庭审——
开庭时间:2016年11月15日9:15
出庭人员:审判长、原告及两位原告代理人、被告及被告代理人
案 由:本次庭审为该案二审。原告起诉被告拖欠建筑工程款项未归还。原告称被告欠其170万元的建筑工程款项,仅归还了140万元,欠款30万未归还。双方已在一审交换过证据。
刚一开庭原告代理人就提出,一审结束后,原告复核账单,发现被告有一项10万元的款项未归还,因此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一审提出的“归还了140万元”变更为“归还了130万元”,“30万元未归还”变更为“40万元未归还”。但法官认为这不属于变更诉讼请求,而是增加一项“十万元欠款未归还”的诉讼请求,需询问被告方是否申请答辩期。被告选择申请答辩期,因此该案休庭,延后开庭。
第二场庭审——
开庭时间:2016年11月15日9:40
出庭人员:审判长、记录员、两位人民陪审员、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原告代理人、被告
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成年,原告方出庭的为当事人阳乐(音)的法定代理人:阳乐的父亲。被告共三位:王晨(音)、王晨的母亲:雷晓慧(音)、王晨的父亲:王社军(音),出庭的仅当事人王晨的父亲王社军。
案 由:该案是一起小学生打架斗殴案件。本次庭审为驳回重审的一审。因此被告仍享有起诉权利。案件发生在2014年5月,距今已较久远,也因此给很多证据的判定带来一定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是同一所小学的六名学生。在一起校园打架斗殴事件中,其中一名当事人王晨用腿踢中了另一当事人阳乐的右胳膊,导致其受伤。
庭审开始后,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王晨在一起校园打架斗殴中致阳乐右臂受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医疗费、由此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被告王社军对于原告的起诉要求部分不同意。王社军认为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学校有对该起打架事件做的笔录,与原告所述不符。事实是有两名学生约好打架,其他几名学生都是去帮忙的,其中王晨就是去帮忙的,并不是打架发起者。打架过程中阳乐说自己胳膊坏了,王晨通知了王社军,王社军立刻把阳乐送到了医院,第二天进行了手术。一开始王社军以为打架的只有王晨和阳乐,于是垫付了检查费用。后来从校方得知参与打架的共六人,他认为责任不该由一方承担。事发第二天校方将参与打架的所有学生家长都叫到一起,让每家都出点儿钱给阳乐做手术用,王社军共出了2000元。其他家长有的出了1000元,有的出了500元。
案件争点:王社军认为参与打架的共六人,责任不该仅由自己家承担。另外,阳乐的胳膊曾在1月份受过伤,旧伤可能对新伤的伤残鉴定有影响。
举证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原审一致。证据一是旭坤(音)、裕硕(音)两名学生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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