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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定州市新农保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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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和《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冀政函〔2012〕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筹。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和指导;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市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的认定,并配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调查;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死亡火化信息;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审核;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政策的宣传咨询、组织落实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养老金支付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并指导各乡镇(办)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各乡镇 (办)负责辖区行政村(社区)养老保险的缴费、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各村(社区)委员会负责办理参保人的参保登记、待遇申请、退保、继承等有关手续及参保人员身故统计报表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八条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参保人,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参保人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再给予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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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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