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安徽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 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奖励名额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 、学习成绩优异; 4 、按规定交纳学费。(二)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发表论文。以安徽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者除导师外的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其中被 SCI 、 SSCI 、 EI、 ISTP 、 CSCD 、 CSSCI 等收录的论文, 以检索证明为准; 2 、出版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教材等); 3 、获得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安徽大学或者本人为专利权人); 4 、获得奖励。以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有个人获奖证书、安徽大学为获奖单位) ,或者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成果鉴定(安徽大学为完成单位) ,或者在学术科技文化竞赛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5 、能证明本人具有显著科研能力或突出发展潜力的其它事项。(三)科研成果或奖励的时限为在校读研期间;同等条件下,科研成果多、质量高的研究生优先。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由学校分管领导、纪委和研究生院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实施工作,受理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 纪检委员、相关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选推荐等工作。第五条研究生、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程序为: (一)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 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评选推荐。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 按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推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后, 应当在本单位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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