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政策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
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
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
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
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
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
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
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环保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
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
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
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
(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
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
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
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化转制企业优惠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享受自转制之日起至08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40101—20081231)。(最长5年)。
●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
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
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
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
●上述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与所得
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三、文化转制企业优惠政策
●(二)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
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
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
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
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
企业
四、文化产业优惠政策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
税
●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
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
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
并
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
办文化企业
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
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文化产业优惠政策
(三)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
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
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
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
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
税收优惠政策。
●(五)通知所称文化产业是指新闻出版
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文化单
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
艺术的企事业单位
●执行期限为20040101-20081231
五、教育优惠政策
“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
教育部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主办、中国
科协承办“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奖
励全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初中、高中、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
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
近年来完成的优秀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
项目
●对学校取得的上述奖金暂不作为企业所
得税应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教育优惠政策
●三、教育税收政策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
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
得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
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
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
的服务项
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
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教育优惠政策
●3、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
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
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
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
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
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教育优惠政策
6、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
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
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7、上述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意:取消(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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