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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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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苏府【2009】88号
立法后评估报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9月日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为表述方便,本报告以下简称《办法》,除非另有指定。
立法后评估报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摘要】
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 2013 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苏府〔2013〕52 号)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的要求,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9]88号)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并出具本立法后评估报告。本报告内容对评估工作基本概况做了介绍,并着重对《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以及绩效性作了分析和评价,阐述了该办法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就该办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报告正文】
一、《办法》产生的背景及实施概况
(一) 《办法》产生的背景
1997年11月1日我国颁布第一部直接针对建设领域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走上了法治轨道,随后国家又出台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众所周知,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影响,基于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工程质量以及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目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大推行招标投标制的力度势在必行,完善建设领域招投标制度是工程建筑行业监管和合理控制投资成本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1999年8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确立了最高层面的法律规范,此后包括建设部及各地方政府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管理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和补充,并出台相应的规章
及地方性法规,同时将监管环节从招标标的管理延伸细化到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以及后期的工程审计等各个方面。
由于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加强项目的投资控制和管理,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性支出则显得尤为重要。毋庸置疑,对项目的招投标、合同备案以及后期工程审计等环节的监控将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监管控制作用。但上述举措也并未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结算超预算的问题,导致此类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合同履行过程的工程变更缺乏监控机制。
基于上述情况,苏州市政府于2009年5月15日出台《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期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环节的监管,是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性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该《办法》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
(二) 《办法》的实施概况
《办法》出台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及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立即贯彻执行该文件,并组织各区、县的相关主管部门及各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学习,确保《办法》的实际执行效果。目前该《办法》已成为苏州市各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的重要依据。值得一提的是,昆山市在《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将监管领域从市财政资金项目扩大至昆山市使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建设项目。
为使《办法》能够落到实处,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及监察局四部门针对实施过程中的发生的问题对《办法》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并于2013年1月11日联合制定并出台了实施细则。另外,有关部门也结合自身的实施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出相应的部门内部指导性操作办法,具体如下:
1)《苏州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更备案操作流程》(苏建市[2009]5号)
2)《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据、审计局及监察局2013年1月11日联合印发)
3)《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的操作规定》(苏财评审综字[2009]7号)
4)《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昆政[2010]21号)
二、评估工作概况
(一)评估启动阶段
1、评估启动的背景说明
《办法》自200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良好有序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办法》的作用,服务“三区三城”建设,根据市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安排精神,决定将《办法》作为2013年立法后评估项目,开始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

1)确立评估领导组织及评估机构
为保障《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住建局成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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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