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30519( 颁布时间) 20030701( 实施时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1号( 文号)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注: 本办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 18 件规章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200 3年5月15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并于 2003 年7月1 日起施行。二 00 三年五月十九日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出让人)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及其他具有竞投(买) 条件的项目用地,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状况, 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定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日前 20 日发布公告,公布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竞投(买) 的时间和地点、竞投(买) 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竞投(买) 规则等。公告应当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至少一家设区的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第八条竞投(买) 人应当了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地的有关情况,遵守竞投(买) 规则,依法参与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恶意串通。第九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 应当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评估后, 由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土地招标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招标人) 发布招标公告, 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 招标人对报名的竞投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投入缴纳保证金, 领取招标文件, 并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三) 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 招标人邀请所有竞投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开标, 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竞投入少于 3 名的, 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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