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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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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2009 年 01月 08日 15时 48分 140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土地房产“耕地占用税”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70 号《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 2008 年 12月6 日省人民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吴新雄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11 号)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 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应当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第五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第六条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根据各地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 具体见附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按照均税额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乡镇的具体情况, 规定各乡镇的适用税额, 并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 规定的乡镇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平均税额。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 50 %。前款所称基本农田, 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第八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 军用通讯、输电线路, 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学校, 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幼儿园, 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养老院, 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医院, 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九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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