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管理,完善担保管理责任制,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根据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及《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建立担保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
一、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
二、追究担保风险的形成原因;
三、对担保风险分清责任,并发挥集体监督作用;
四、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提高担保管理水平和担保质量。
第四条担保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二、坚持担保业务第一负责人制度,同时对所有参与担保业务、提出担保意见的人员进行评价;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经贷款银行认定已转入次级贷款且满三个月后仍未偿还的贷款的担保;
二、经贷款银行认定由次级类贷款转入可疑类的贷款的担保;
三、经贷款银行认定由可疑类贷款转入损失类的贷款的担保;
四、因各种原因造成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尚未追偿回转的贷款的担保。
第三章追究程序
第六条公司办公会负责对风险担保责任的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办公会由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应在每月末将本月形成的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的风险担保项目逐笔报送综合管理部。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上报的风险担保项目进行初步责任认定,提出处罚意见,并将处罚意见报公司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经公司办公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应送达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该部门及责任人可向办公会提出申诉,要求复议一次。
第十条未提出复议申请或经复议的决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必须认真执行,积极实施,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一条处罚决定实施后,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因未及时催收而导致担保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将实行再追究,并加重处罚;实施处罚意见后,提前完成催收任务的,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不良担保的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责任主体的划分
责任主体指对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所有人员,包括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继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和项目决策人。
第十三条责任主体认定种类
根据不良担保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错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
第十四条项目主办人及其责任认定
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指对该笔担保业务进行保前调查并提出同意承保建议的担保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A。
责任认定:项目主办人提出同意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生的不良担保业务,其主办人负主要责任,审批人和决策人等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
项目主办人在《担保项目报告书》及《评审意见》中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项目审批人、决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担保,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决策人负次要责任,签署"同意"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项目主办人无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协办人及其责任认定
不良担保项目协办人指协助项目主办人进行保前调查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B。
协办人如与主办人意见一致,同意承保的不良担保,协办人负次要责任;不同意承保的不良担保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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