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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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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自2011年起,中央财政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设立的奖补资金,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民办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地方为主。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以及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激励引导。发挥奖补资金作用,引导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提高质量。
(三)中央奖补。地方政府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方面有举措、有投入的,中央给予奖补。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奖补资金的申请主体。
第六条各地申请奖补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
(二)省级财政设有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出台了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
第七条除提供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外,各地的申请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本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概况、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财政投入情况;
(二)上年度中央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三)当年奖补资金申请数及使用计划。
第八条各地须在每年3月30日前书面向财政部提出奖补资金申请。2011年在9月30日前提出奖补资金申请。
第九条财政部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奖补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奖补资金的安排采取“总量控制、按年申请、分省核定”的方式。
财政部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总额度。
第十一条中央奖补资金的分配,重点考虑省级财政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专项投入额度,同时考虑全省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投入额度、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促进公办民办并举的政策措施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
第十二条奖补资金由各地按计划安排使用。奖补资金应全额用于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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