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院全日制专科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经过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者,由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医务室签署意见,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暂不予注册,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回家治疗,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附旗(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寄交二级学院办公室,经二级学院及院医务室审查同意后,通知学生到校复查,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随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院征求本人意见后让其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必须按时缴纳学杂费,并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入学时按照入学时间、专业等确定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作更改。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后,由所在二级学院为每班指定班主任或辅导员,并做好各项宣传教育工作。辅导员或班主任应与任课教师密切配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学生上课和实习。
第二章 课程选修、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网上评教活动。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处按教学计划(方案)指定专门教师出题,实行教考分离制度。
第八条 考核方法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小时三十分。
第九条 成绩记载办法:
(一)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即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不宜按以上比例评定成绩的课程,由院部研究制定成绩评定比例方案,经教务处审批后备案,做成绩评定依据。
(二)考查课或实习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指导教师要对每位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初评,并写出评语,然后由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分小组按五级制确定其成绩。
(五)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身体条件不宜上体育课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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