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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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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
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节报批备案
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第六节工商登记
第三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附则

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
,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
《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
《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与批准程序;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完成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或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
;
;
,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3条特别事项
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等事项。
律师可以主协调人身份全程参与国企改制与公司治理过程,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全面主导改制工作组的活动,安排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的活动,以充分发挥律师在国企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4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即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依据改制企业的改制、产权交易等计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第5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独立性原则。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审慎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持审慎的态度,保持合理怀疑。
专业性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律师应履行利益冲突审查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不应利用获悉的相关信息获取任何利益,也不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代理与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第6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要求被调查对象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内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
律师通过对相关被调查人进行口头询问,或对被调查事项进行现场勘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律师制作的谈话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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