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国土环保
临沂市岸堤水库及黄埠拦河闸以上河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令1997 第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临沂市岸堤水库及黄埠拦河闸以上河段水源水质,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联合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岸堤水库及其支流东汶河、梓河以及汶河北黄埠拦河闸以上河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蒙阴县、沂南县(以下简称两县)、兰山区向临沂城引水工程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兰山区及两县政府应当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质污染。
第四条兰山区及两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兰山区及两县城建、卫生、水利、农业、林业、水产、地质矿产、公安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水质保护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蒙阴县的范围是蒙阴县除垛庄镇以外的所有乡镇;在沂南县保护区的范围是高湖乡、岸堤镇、马牧池乡、代庄乡、朱家里庄乡、孙祖乡、依汶乡、张庄镇以及界湖镇的西部。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从汶河北黄埠闸取水口至丹山子拦河闸的河道及两岸河堤外100米的水域和陆域、岸堤水库取水口上游半径1000米以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岸堤水库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外1000米的水域和陆域、汉河北黄埠闸至岸堤水库取水口的河道及两岸河堤外1000米水域和陆域(已划为一级保护区的区域除外)为二级保护区;其它保护区域为准保护区。
第八条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如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和排放工业废渣、污水、城市垃圾、粪便以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人保护区,必须进人者应事先申请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废药,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五)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六)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七)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持有排污许可证后,必须在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一级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二)禁止在陆域推置、存放和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设置油库;
(四)禁止从事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活动;
(五)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一条二级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的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三)禁止设置有毒有害物品仓库;
(四)严禁在保护区洗涤粘有严重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
(五)禁止向水体倾倒油、酸、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岸堤水库的网箱养殖活动必须以不污染水体为原则,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按市、县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划,适量放养;
(七)岸堤水库的开发建设,必须在省市水利部门及蒙阴县政府的规划下进行,其规划方案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准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原有的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必须于1997年底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严重又难以治理的,必须实行关、停、并、转;
(二)禁止新建化工、印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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