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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总论——期间 送达.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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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八章期间、送达本章重点: 、期日的概念与区别 3. 送达方式与送达效力第一节期间一、期间的含义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限制。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所谓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定期间通常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开始,以法律规定的时间而结束,因此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法院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变动的除外。例如上诉期间。所谓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因为是根据情况和需要的不同,法院依职权临时确定的,而且确定后如有特殊情况还可以重新指定,所以指定期间是一种可变期间。但“可变”并不意味着任意改变,应当维护指定期间的确定性、严肃性。例如举证期间。二、期间的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2 、以时、日为单位计算期间的,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而是 2 以下一个小时、次日起计算。 3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共休息日,如国庆节、周末等。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如通过邮寄方式上诉的,上诉状只要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即使法院收到时已逾上诉期间,也不能认为逾期上诉。三、期间的耽误和顺延。申请顺延期间的条件是: (一)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期间耽误。(二)当事人应当在障碍消除后 10 日内申请顺延。四、期日期日,是指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期日有庭审日、调解日、宣判日、证据交换日等。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第一,期间是指一段时间,它具有继续性, 有起止点。期日是指某个时间点,没有继续性;第二,期日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为诉讼行为之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应共同遵守。期间是对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单方面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要求,因此它可以分为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期间和司法机关必须遵守的期间;第三,期间多数是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的,而期日则多数是司法机关指定的,如开庭审判之日,是由 3 法院指定的。第二节送达一、送达的方式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的主体是法院,送达行为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法院指派本院的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面交受送达人。(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时应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当事人已反悔,不能将调解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三)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时,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 4 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四)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挂号寄交受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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