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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 (以下简称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健康发展,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限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书”可自行拟定,自拟的劳动合同书应与国家、地方的劳动用工法律、法规、规定等相适应。
第四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除返聘、借调、实习、劳务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外,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拒不签订的员工,公司不予聘用。其他用工形式以协议方式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 公司向员工公示告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条款,以书面形式确认知晓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全部劳动合同有关条件。
(二) 员工有义务如实提供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出示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文件,提供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
(三) 劳动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员工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四)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章)后,自用工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下列人员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应届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
(二) 公司高级业务主管以下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包含应届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应签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
(三) 下列人员原则上应签订3-5年(含5年)劳动合同:
;
、高级业务主管、具备高级职称或高级执(职)业资格的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在国华系统工作满10年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本办法颁布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且员工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三)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四)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五) 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同意的;
(六)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第十二条 公司因具体项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员工的,签订以完成该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员工,原则上均实行试用期制度,公司与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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