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JCZ ZY
房屋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出租人: 郎 春 华(经纪人代签)
租赁代理机构:X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承租人: 李 涛
房屋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郎 春 华 (经纪人代签) 证件类型及编号:1154218
租赁代理机构: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备案证明编号:
承租人(乙方):李 涛 证件类型及编号:21115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即租赁代理机构)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张家口市 桥西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宋庄路73号院2号楼706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京房石私共字第2003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郎春华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居住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2 ,最多不超过 5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2017 年 6 月 5 日至 2018 年 6 月 4 日,共计 × 年 12 个月。甲方应于2017 年 6 月 5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配一部空调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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