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自然法吗? 许锡良当今中国不缺乏技术层面的法律工作者,但是缺乏真正的法学家和思想家。这次到北京大师开教育哲学会, 主题是讨论教育公平与正义的问题。听北师大劳凯声教授的关于教育公平与教育法律之间的关系分析, 就觉得他只是一个很优秀的教育法律技术工作者而已, 他对中国出台的教育政策与法律历史脉络梳理得非常清楚,简直如数家珍, 条理与思路都是清晰得无法形容。但是, 遗憾的是总感觉缺乏深层次的理性分析,似乎少了那么一点法律思想与公民观念。我们曾经有那么多的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出台了,有许多其水平之低下, 逻辑之混乱, 概念之模糊, 简直令人发指。可是, 这样的东西就是出台了, 并且实施了。你就是没有办法。但是作为教授与学者应该在法律学理层面作出分析与解剖, 让人知道我们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这样弱智的政策与法律总是可以堂而皇之地出来。说来说去还是因为我们缺乏起码的理性, 缺乏起码的常识。其实我们制定政策与法律的人, 应该静下心来认真学习学习英国人三、四百年前的一些关于国家与法律的常识。如果这样的话, 我们可能会避免像“文革”时那样, 把永远健康的林彪副主席作为接班人写进党章与宪法。这可能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荒唐可笑的一个案例了。这样的党章与宪法, 实际上出台之日,就是死亡之时。宣告它必然的短命。记得当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美国研究所的所长--- 李慎之先生在改革开放初期, 曾经以权威专家的身份参加了八十年代初的那次宪法的修改与重建。但是, 他回忆说, 他的关于宪法的知识与思想是他解放前读初中二年级时,公民教师教了他一年的宪法知识和公民课。就是这点公民知识, 后来他成了改革开放后中国最为权威的宪法专家。他自己说到这段往事的时候, 真是有点哭笑不得。可见我们这个民族缺乏常识到了什么地步。我们知道自然法吗?这是西方国家关于法律方面的最起码的常识。英国启蒙时期的思想家霍布斯(1588-1679) 在其《利维坦》中早就有清晰的分析。离我们现在已经四百多年了。人天生来是有一种权力的,这种天生的权力就是自然权力。这种权力就是“每一个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 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 的自由。”( 霍布斯著,《利维坦》, 商务印书馆, 1985 年9 月版,第 97页。) 这就是自然权力。这种权力就是每个人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根据这个权力我们可以提出一条自然律。即无条件地“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 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保全生命是一个人最为重要的事情。为了保全生命每个人可以对一切事物拥有权力, 也包括他们彼此的身体。所以, 自然法的第一条原则就是: 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 就应该力求和平; 第二条原则就是, 在不能得到和平时, 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帮助。也就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是第一原则,在第一原则不能够满足的情况下,人们才可以利用一切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如果我们可以得到和平,那么我们甚至可以部分地主动放弃掉一些自己对事物的权力。如果每个人都没有任何权力的放弃, 那么人类就会永无止境地处于一种战争状态。因此为了保全生命, 求得和平, 转让一个人部分的自然权力就成为必然。这种转让的权力通过契约规定义务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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