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龙德维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评估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四条 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员工岗位责任制》,履行本岗位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并对本岗位工作任务负责。
第三章 业务执行
第五条 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
第六条 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程序通常包括: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且当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弥补程序缺失并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按照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逐级汇报批准,由项目负责人协商委托方终止评估业务。
第八条 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 本单位根据初步了解的项目情况,选派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是全面负责某项评估业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十条 接受评估业务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有关情况,关注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本单位是否具有足够的从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
(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三)委托方是否明确提出预先设定的评估结论或表露出明显的利益倾向。
(四)委托方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否仍有不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明显倾向。
(五)被评估单位是否存在由于管理缺陷或诚信缺失等可能影响其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情况。
(六)评估程序是否能够适当履行。
(七)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是否能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
当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应不得承接评估业务。
(一)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无法保证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或评估报告按时出具。 (二)影响评估程序的适当履行,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无法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评估报告被不当使用的可能性较大,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可能涉及法律诉讼或相关检查。
(四)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作为评估依据的相关资料具有明显的虚假可能,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无法合理的设定和使用评估假设,影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
(五)其他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签订业务约定书后,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当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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