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
机构
类型
“235号”文件
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
“164号”文件
补充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
一般
企业
%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
需要计算间接拥有股权或者表决权的,按照股权和表决权孰高原则,将公司股权层级及各层级实际占有的股权或者表决权比例相乘求和计算。
%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或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按照人财物控制判断方法。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间接决定董事 会多数成员的任免;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公司的财务预算、人事任免、投融资、担保、兼并重组;长期实际支配使用公司重大资产或者巨额资金等。
。
《公司法》第216条定义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合伙
企业
%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的受益所有人。
。
信托
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为非自然人的,义务机构应当追溯到自然人,并将其判定为受益所有人。设立信托时或者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不特定自然人的,可以在受益人确定后,再将受益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权益份额的自然人
基金
(适用于无超过25%权益份额自然人和基金未完成募集,无法计算权益份额的情形)。
特别
规定
将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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