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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密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及法律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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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密合同的相关问题及法律依据
关于保密合同的相关问题,重点说明以下几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之规定,贵公司可以与某些员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与所有的员工签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之规定,贵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由于担任公司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公司重要的经营信息,理应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三、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公司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制定一个对贵公司适用的保密协议,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的范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关于技术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此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从您的来信中看到,您所说的“对外,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如产品开发状况、市场策略、经营状况等;对内(包括对外),不得泄露人事信息、未公开的讨论内容等,比如包括收入情况、下属的升职计划、员工奖励政策等。”则分别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无论是贵公司的技术秘密还是经营秘密,只要同时符合“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三个法定要件,都能构成商业秘密。
关于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以及这三个法定要件的具体含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对此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 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对于贵公司而言,为了减少纠纷,贵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在保密协议中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列举,向员工明示并达成共识。
保密措施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对此,贵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员工说明公司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
对于禁止泄密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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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