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京广快速路(北三环-连霍高速)工程
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本工程各项管理工作满足郑州市京广快速路(北三环-连霍高速)项目部管理要求,确保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有序、按标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实现本工程项目的管理目标,特监理方共同议定本管理办法。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进度管理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可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重要的节点工期目标,并交监理部审核,经批准后作为每月的月进度计划编制及考核依据。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按批准后的总进度计划安排生产,并编制详细月进度计划,每月计划应于上月25日前上报,无正当理由每逾期上报一天予以200元罚款,无当月计划处罚400元罚款。
第四条月进度计划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分项工程未按时完成,在下个月第一周必须完成,否则每拖延一天酌情处以200-500元罚款。(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允许工期顺延的情况经建设单位允许后,工期予以顺延。)
第五条施工单位按照每月进度计划,在每周四上午上报上周工程完成情况和下周计划,预期上报监理部的予以100元的罚款。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组成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必要人员,并持证上岗。各管理人员及数量经监理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到位,在规定时限没有到位,对施工单位按100元/人/天处罚,并限期到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工作质量(不自检合格就报监理验收)、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由监理单位提出责令施工单位7天内调整人员,否则对施工单位按100元/天处罚。
第八条施工单位编制的各项方案和计划,经审定批准后,应认真组织实施,凡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罚款500元,施工单位无交底记录的,每次每项罚款200元,交底后应认真组织实施,有一项未实施者罚款200元,如实施过程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适当调整。
第九条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隐蔽部位的分项、分部工程,报于监理的同时,必须报建设单位项目部工程人员、质检监督部门参加验收,未经报验通过,私自进行施工的,罚款500元。
第十条对混凝土外观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桩基破除桩头时出现无保护层和伸入承台长度不够,施工缝未凿出露新鲜混凝土面等每发生一处罚款200元,并责令限时整改,逾期不改,视情节追加罚款。
第十一条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问题首次警告不改正的,每发生一次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时整改,逾期不改,视情节追加罚款。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规范或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每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罚款,并责令其返工整改。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每发生一次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保留对不称职管理人员予以限期更换的权力。
第十三条对于监理单位下发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项目经理予以签收,需要回复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编写回复单。对发生不接收和逾期不回复的现象,或未按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执行的,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200—500元罚款,并保留继续追加处罚的权利。
第十四条对于重要工序,重点部位(如砼浇筑、压浆、张拉等)施工,施工单位应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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