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工会、职代会及妇女工作管理办法
(藏天工字[2002]6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地位,发展工会组织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部门规定,制定公司工会、职代会和妇女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会在西藏交通厅工会和公司党委领导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协调配合地开展自身工作。
第三条:公司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两个维护”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协调劳动关系,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推进企业改革的发展,全面履行工会职能。
二、公司工会组织设置
第四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由7人组成,设工会主席1人。
第五条:公司工会依照《工会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条:公司工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独立办公,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劳动争议领导小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职代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各分公司根据各自情况相应成立工会委员会,设立主席1人;设女工委员会、职代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条:公司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公司职代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各一名。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第九条:各分公司职代会负责本单位的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报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1、听取和审议公司发展和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审议决定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领导,对公司领导的德、能、勤、绩进行评议,提出其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5、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须经职代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四、妇女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妇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设置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5人组成,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一名女职工担任主任,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各分公司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立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各分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立功建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五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积极为妇女的解放事业作出贡献。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制定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五、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工会与公司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行为,增进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按照“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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