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杯”申报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按照住建部“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推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积极参与精品工程创优活动,鼓励技术创新,提升我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规范成都市优质工程(芙蓉杯)奖(以下简称:“芙蓉杯”奖)评选活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选。
第三条 “芙蓉杯”奖工程评选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芙蓉杯”奖是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荣誉奖。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奖(省优质工程)的工程,从“芙蓉杯”获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五条 鼓励申报“芙蓉杯”奖工程的项目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芙蓉杯”奖的评审评选工作按年度进行,由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组织实施,成立“芙蓉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建立评审工作专家库。
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拟报芙蓉杯奖工程进行复查、评审、认定等有关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
评审专家应是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专业技术知识、施工管理经验和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七条 参评“芙蓉杯”的工程应达到以下规模:
一、单体住宅工程面积在4000㎡以上;
二、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组团工程(以施工标段划分),总建筑面积在30000㎡以上;
三、单体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以上;
四、()以上的体育场;
2000座(含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五、500座(含5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七、城市桥梁、城市隧道以及城市污水处理等结构工程或其他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八、以上未包含的,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特,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的工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非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二、住宅工程入住率小于40%的工程;
三、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四、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
五、在申报、评审、公示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芙蓉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必须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
二、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验收标准和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应达到市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四、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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