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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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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1〕229号附件: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咨询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本办法所称技术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上列明的技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其资质与资格条件、执业行为等的核查、检查;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建立全市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记分,记分不代替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处理。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执法平台自动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转入动态监管平台。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资质标准与第十七条的规定,核查咨询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实际情况及资质内容变更备案的办理情况。
检查外地咨询企业在京承接咨询业务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情况。
第七条 检查咨询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一) 企业人员的存档证明、社会保险证明、财务制度的建立管理情况;
(二) 企业经营业绩的原始台帐、技术档案资料的建立管理情况;
(三) 造价咨询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第八条 检查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情况。
(一) 检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内容;
(二) 检查咨询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三)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计价标准规范、计价办法,抽查咨询企业造价成果文件质量;
(四) 检查咨询企业的经营业绩及委托方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咨询企业应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证照、造价成果文件等相关资料,对检查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分期分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受理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三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方法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十四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咨询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撤销资质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被暂扣相关证书、或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当前积分清零。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可通过动态监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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