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宣城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有效解决市区停车无序 和停车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所,是由城市 规划、公安交警、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布 局要求制定,经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城市道路临时停 车泊位实施收费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市区实施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路段 上停车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辆在道路停车
泊位内的停车障碍。
四条
凡在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不分车型)车辆,
均应按照标准交纳临时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 借鉴同类城市标准,按照不同位置、不同路段、不同车辆类 型、不同停车时间合理确定。军警车辆、交通管理、城管执 法、市政园林、工程建设、环卫作业等车辆执行公务时免交 占道泊位费。
第五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要遵循便民利 民、公开透明、能划尽划的原则,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组织,会同市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实施。
第六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 下列规范:
(一) 停车收费路段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停车规则 和收费标准;
(二) 建立健全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三) 配备相应的泊车设施和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 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 车位线施画清楚,车辆停放有序,如采取咪表 收费的应保持收费设施整洁;
(五) 管理人员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标识,严格执行 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的停车收费票据,不乱收费, 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逆向、压线、 越线或线外停车;应按顺行方向进出,并在停车泊位线内停 泊,注意正常行驶的车辆,确保停车安全;
(二) 机动车驾驶员在按规定停车后应关闭电路、拉 紧手制动器、关好门窗、锁好车门、自行保管贵重物品;
(三) 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车范围内吸烟、使用明 火、修车、试车、乱扔垃圾;
(四) 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
违法物品的车辆进入停放;
(五) 按照规定交纳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费,并按要求 完成交费程序。停车时,应先登记方可进入车位停放;
(六) 收费人员未统一着装、佩戴标识或不按物价核 定的标准收费,无统一票据,驾驶员有权拒绝交费。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将依法由公安交警、城管部门和 停车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一)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停车 管理单位提请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 处罚。
(二)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停车管理 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未能按照规定交纳费用的车辆,驾驶员未离开车辆 的,停车管理员有权要求驾驶员交费;
2、 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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