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的概念
电子签名的具体形式(分类)
可靠电子签名
电子认证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体之间的关系
电子认证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的区别、联系
电子
?分类?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排它性、确定性和虚拟性等特征。
{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数据.
电子签名必须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与电子签名相联系的数据电文的内容。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从广义上讲,凡是能在电子计算机通信中起到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称为电子签名。
就现阶段的技术发展水平来看,有口令、密码、数字加密、生物特征认证等等,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签名的具体形式无疑将会推陈出新。
我国《电子签名法》本着技术中立的原则,并没有指出哪种技术更为先进或哪种技术是安全的,只是要求该技术满足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或当事人的自行选择。
具体来说,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只要能够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电子签名就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改动能够被发现.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满足识别签名人身份和保证签名人认可文件中的内容两个条件。
4。 电子认证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体之间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电子认证服务活动涉及三方主体:证书持有人、认证服务机构、证书信赖人。
认证服务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认证服务机构与数字证书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认证服务机构与其数字证书持有人之间是合同关系。
当事人的合同关系表现在认证证书上。当事人在线或离线申请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允诺,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标的是认证机构的服务行为,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在认证证书上。
数字证书本身不是合同,但它是合同存在的证明。
(2)认证服务机构与证书信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证书信赖人,是指相信电子签名证书,并以该证书上所确定的证书持有人为交易对方,而进行交易的当事人.
认证服务机构对于信赖证书的交易人,应承担公正信息发布的义务,而不能因未接受其服务报酬,而偏袒与之建立了服务合同的证书持有人一方。
证书信赖人本身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认证服务机构的用户,他与认证服务机构,要比用户与认证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当证书信赖人不是认证服务机构的用户时,他与认证服务机构之间并无服务合同存在。但是,当他利用证书而与证书持有人交易时,却又成为了证书服务关系中的对象,并且,认证服务机构在特定情况下还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5。 电子认证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电子认证服务当事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