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闽建[201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项目实施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40%和60%。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由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两部分评价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20%和40%。
第七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合同额、纳税、奖励、处罚和违法犯罪等信息的量化评分。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权益保障、工程价款结算、施工进度等履约情况的量化评分。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时段、周期等在各评价标准中明确。
第八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项目实施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某类的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按各类行为评价权重每日动态计算。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分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值,以前一季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的日平均分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评价后,尚未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评价暂定分值,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评价后,如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在某一时段内按规定结束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的,在评价结束一年内,延续使用该企业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超过一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评价暂定分值,直至该类行为评价重新开始评价为止。
第三章 企业通常行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十一条 企业通常行为信息由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司法机关以及住建、税务、统计等监督部门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建立健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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