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8-10 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办、局, 石油、石化企业, 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八月十日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 2005 〕5号) 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 指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业务管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 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 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在职职工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以及私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原则上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最长贷款年限;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的申请; (七)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法对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运作、行政执法和监督,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经管委会授权,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定期向管委会汇报; (八)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 (九)负责单位专(兼)职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标准,向缴存单位发放代办劳务费; (十一)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专(兼)职经办人员,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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