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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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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201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 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 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 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 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
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 称项目经理) 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 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
(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 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 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 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 工质量安全
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 有关法
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领域信用 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监管 记分和信用量化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 项目评价一次。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 规事实 的,应责令其改正,当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遇到 附表1-1和附表1-2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 理记分。
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 责令其改正,当遇到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 别对监理单位和总 监记分。
第八条 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 完工时间 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 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记分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 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把日常监督工作融入动态 监管与评价工 作中。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 态监管与评价记 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 评价记分:
频率、
内容和本办法,
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
(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 时,应同时
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 以监管
与评价记分的;
(三)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
专项整治
等监督
检查的。
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 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 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 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项目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 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据;责任主体未在
'‘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监管部门递交工程问题整改反馈单的视同未整 改反馈。
第十一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 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 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拦。
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
第十二条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
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 《确认单》),该 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 《确认单》中“违 规事实确认”栏上签 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 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 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 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 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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