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员工依法合规履职,遏制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 处理原则:
(一)客观公正,人人平等;
(二)实事求是,程序规范;
(三)权责对等,惩教结合;
(四)保障权益,量纪适当。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五条 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六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
(四)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
(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考核恢复为正式职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效益工资标准扣发效益工资。
第八条 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
自动解除。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单位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第九条 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管理人员,降级(职)幅度为一至二级,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对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员工,按记大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违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处分期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 对违规行为轻微的,应给予责任人每人每次50—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员工因违规行为给本系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第六条规定处理外,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离岗清收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期满后根据清收的实际效果,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员工,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依照本办法免职、责令辞职的员工,12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职级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内退员工在岗期间有违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已调离本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员工,经查实在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调动的员工,经查实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由原单位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所在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同一员工同时触犯本办法两种以上(含两种)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合并处理,并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免予处理:
(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损毁,全力挽回仍无法避免的;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资产劣变,但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
(五)形成资产损失或发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规定充分履行职责的,经确认没有直接责任或管理责任的;
(六)受到暴力胁迫时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
(七)有证据证明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八)其他具有充分免责情节、证据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失职后认错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或有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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