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的作用
展示商品;明白消费;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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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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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现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存在与法律及部门规章不协调之处;
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开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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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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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修订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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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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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起草原则
遵循《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体现法律的立法精神,突出安全标准的特点,细化有关要求。
以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为基础,增补和修改上述内容,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内容。
注重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确保政策连贯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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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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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标准的框架结构
名称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标示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其他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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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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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食品名称
配料表
配料的定量标示
净含量和规格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日期标示
储存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标准代号
其他标示内容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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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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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和范围
标准的名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的参考标准、代替标准、修改的内容
范围
《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食品。
新修订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这两类预包装食品标签。
新修订标准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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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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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1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采用《食品安全法》定义,同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定量包装作了进一步的描述。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明确了加工助剂不构成配料
加工助剂: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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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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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助剂就是有助于食品加工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这些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它们一般应在食品中除去而不应成为最终食品的成分,或仅有残留。食品加工助剂特点:(与食品添加剂的区别)一般应在食品中除去而不应成为最终食品的成分,或仅有残留;在最终产品中没有任何工艺功能;不需在产品成分中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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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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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助剂有:氧化铁、硫磺、硅胶、铁粉、氧化钙、氢氧化钙、氯化钙(无水)、活性炭、活性白土、硫酸亚铁、无水碳酸钠、丙酮、1,2-二氯乙烷、乙醇、己烷、石油醚、乙酸乙酯、乙醚、丙醇-1、丁醇-1、丙二醇-1,2、甲醇、六号轻汽油、植物活性炭、纤维素、离子交换树脂、二氧化硅、固化单宁、食用单宁、甲醛、905、钯、镍、银、硫酸铵、氯化铵、亚硫酸铵、氨水、膨润土、高岭土、硅藻土、珍珠岩、凹凸棒粘土、聚丙烯酰胺、矿物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三硅酸镁、碳酸镁、氧化镁、硅酸钙铝、滑石、石蜡、凡士林、氢气、氮气、二氧化碳、十二烷基磺酸钠、次氯酸钠、二氯异腈尿酸钠、三乙醇胺、 氢氧化钠、磷酸三钠、油酸、焦磷酸四钾、单乙醇胺、EDTA二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二氧化氯、碳酸钠、氯化磷酸三钠、脂肪醇酰胺、脂肪醚硫酸钠、硝酸、 硫酸钠、碳酸钙、磷酸钙、硫酸锌、磷酸二氢钾、磷酸铵、氯化钾、碳酸氢钾、 维生素B族、尿素、硫酸镁、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钠、氯化钙、己二酸酐、丙三醇(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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