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 2008 〕 37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我局拟定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八年一月十八日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 2007 〕 258 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 2007 〕 26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计划、建设、配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建设、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产权管理的要求实施。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配售、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 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职责。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申购资格复审、配售和管理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 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 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第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 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 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 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八条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工商( 物价) 等部门以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经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 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回收的资金; (三)财政借款; (四)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社会资金; (五)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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