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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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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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暂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
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试行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以下简称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 )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 ,并考
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
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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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经营者 ,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
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 ,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 ,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
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 ,按照食品贸易商、食
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经过网络经营的 ,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 ,包括普通餐饮 (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 ,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
它食堂。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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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六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
(二)散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
(三)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
乳粉、其它婴幼儿配方食品 )。
(四)其它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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