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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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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2014〕37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类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
(一)专利技术、专项技术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誉包括:1、学校的校名和图形;2、学校的校标和图形;3、学校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4、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5、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6、学校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美术、教材,辞书,规范汇编,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成型的设计构思、草图、手稿等)。
(四)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
(五)土地使用权。
(六)设备的使用权。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开发利用,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明确”的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无形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与重大事项,必要时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定。
第七条 学校实施“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相结合”的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综合管理是指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产权和价值实施管理;归口管理是指对学校各类具体无形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使用管理是指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总体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学校关于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决定,负责协调落实;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
(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组织无形资产的清理清查和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协调并监督无形资产的登记、使用、评估、处置等事项,对无形资产开发、投资和转让合同进行必要审核等;
(四)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无形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动态监管工作;
(五)组织无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 涉及无形资产业务的职能部门是学校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总务处、团委、研究生院、网络信息中心、国际合作中心、图书馆、资产经营总公司等。上述部门对其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细则;
(二)代表学校负责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的形成、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负责对外合同(协议)条款审核,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四)负责建立和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卡片及明细分类账(台账),负责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成果的登记、报表编制及归口上报;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参与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的决策;
(六)协助做好无形资产收益的管理;
(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形成、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及各种纠纷;
(九)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十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为: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涉及校名、校誉相关事项的管理。
(二)宣传部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著作权的管理。
(三)发展规划处负责对校志和年鉴等著作权的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教学实习、实践、实训基地的签订和管理。
(五)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中心负责以学校声誉在国内外招收各类学生以及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联合办学、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招生事项。
(六)科技处负责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以及产学研基地的签订和管理。
(七)总务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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