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 年6月 10 日,科华外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集成电路。某海关经审核,发现其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行情,遂于 2006 年6月 11 日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对申请人进行价格质疑,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查科华外贸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相关资料,某海关认为不足以证明其申报货物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而且该海关还发现科华外贸公司代理的国内实际买方飞达科技公司与境外卖方香港飞达科技公司存在特殊经济关系且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某海关不接受该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为充分交流双方掌握的信息,某海关与科华外贸公司进行了价格磋商。某海关对科华外贸公司提供的价格信息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资料存在诸多瑕疵,不能作为估价的基础;由于科华外贸公司未能提供适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以及构成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所需的相关可量化的数据,而某海关也未能掌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相关价格资料, 2006 年9月 20 日,某海关依据《审价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合理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并相应作出征税决定。科华外贸公司不服海关上述估价征税行为,于 2006 年9月 22 日向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作为国内实际卖方的飞达科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复议。二、行政复议情况科华外贸公司与飞达科技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是: ,因而影响成交价格,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厂商发票等证据可证实申请人申报价格的真实性。 ,而直接采用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是违反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本案有证据表明飞达科技公司的经营活动实际受到香港飞达科技公司的控制,而这种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被申请人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申请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排除了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价成交价格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使用可能,最后以海关掌握的国内其他口岸相同型号规格产品的实际进口成交价格资料为基础,采用合理方法进行估价,作出了征税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 2006 年 11 月 27 日,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海关的原估价征税决定。三、法律提示这一案例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是非常“技术”,涉及海关工作中最专业、最复杂的技术问题之一——海关估价。估价在世界海关范围内都被视为难题,更因其与进出口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各的提高以及建立世界范围内的统一标准。《 WTO 海关估价规则》便是对各成员国海关估价标准及程序作出统一规定的约束性规则。我国加入 WTO 以后,于 2002 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审价办法》。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我国海关全面使用了 WTO 估价规则,改革了估价工作。其后,根据 2004 年修订并实施的新《关税条例》,海关总署对《审价办法》又进行了新的修订。这次修订一并解决了估价规则适用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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