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doc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月6日辽宁省第十 —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 20 口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
二0—0年一月十七口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锅炉节能管理,提高工业锅炉能源利用效 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立,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锅炉生产(含设计、制 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能效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 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锅炉,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范围内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O 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和有 机热载体锅炉。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工作。
经信、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 锅炉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在工业锅炉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鼓励工业锅炉生产和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产品,提高工业锅炉能效水平。
第七条工业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设计、制造工业锅 炉,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工业 锅炉。
工业锅炉生产单位的新产品在试制时,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 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第八条新建工业锅炉的单位,应当根据燃料特点购置能效指标 符合要求的工业锅炉,并在锅炉房建造前对锅炉能效指标、辅机、监 测仪表、控制装置、锅炉房设施配置、预计负荷等进行节能评估,形 成节能评估报告。
第九条新建丁业锅炉在安装验收时应当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进行能效验证,能效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在用工业锅炉按经济运行标准实行能效状况等级分级管 理制度。工业锅炉能效状况等级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予 以整改。对于能耗严重超标、无法改造的在用工业锅炉,应当停止使 用。
对列入淘汰产品目录的在用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规是的期 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加强节能管
理,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源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 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包含节能内容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T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作业人员进行节能教 育和培训,选用与炉型相适应的燃料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 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三条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在新安装的工业锅炉投入使用前, 应当核对锅炉能效相关文件。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时,应当提供规定项目的能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工业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 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工业锅炉的维修、改造,不得降低锅炉及其系统的原 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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