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起诉状
交通事故死亡起诉状1
原告:陆某,男,xxx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广西xx演员,住xx市xxx身份证号:450xxx60xx3201,电话:130777xx
原告:陆xx,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
原告:陈xx,男,192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汉字化,xx市xx局退休干部,住xx市xx路。
原告:卢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xxx退休职员,住xx市xx路。
被告:xx市公共交通总企业,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人代表:xx
被告:周xx,男,31岁,住址:广西xx县xx镇x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①+②+③=229030元。其中:①死亡赔偿金:8917×20年=178340元;②交通费:690元;③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负担全案的诉讼费及其它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xxx年10月14日由被告xx市公交总企业职员周xx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和陈某(原告之妻)驾驶的桂xxxxxx号二轮摩托车在xx市xx路218号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xxxx年11月21日xx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xxxxxxx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的桂xxxxxx号二轮摩托车在周立栩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以后左侧超车,在超越过程中失控摔倒在周车的左轮处,。原告认为xx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xxxxxxx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错误,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依据肇事公交车前后轮制动生效后拖行的杀车痕迹,依据动力守恒定律,能够测算出公交车的保守速度为50公里/小时,按要求城市内不划线划分双向车道的行驶速度为30公里/小时,被告已严重超速行驶。因为被告超速行驶,在被告发觉险情时采取方法不妥,致使公交车左后轮辗压拖行陈某约12米。假如被告按该路段许可的正常速度驾驶,即30公里/小时,被告采取方法适当,不至于公交车左后轮在抱死(即制动生效)后辗压拖行陈某12米之外才停下,陈某也就免于一死。被告对于陈某的遇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所以,原告认为,被告的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关键原因,应对此次事故负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如同诉请。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2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xxxx年3月25日,兰州××有限企业职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企业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xxxxxxxxxx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详细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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