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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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19 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
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
细
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
第三条 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
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所 属 发 射 台 应 达 到 一 级 保 障 要 求 ;
(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
求 ;
(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
保 障 要 求 ;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
级 保 障 发 射 台 ” 分 别 简 写 为 三 级 、 二 级 、 一 级 。
第 二 章 系 统 配 置 要 求第 一 节 供 配 电 系 统第 四 条 外 部 电 源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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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
源
;
(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
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
100 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
外
电
的
,
应
配
置
自
备
电
源
;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
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调频、电视发射台和
发射总功率小于
100
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 五 条
供 配 电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
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
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
UPS)供电, 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
设 计
负 荷
工 作30
分
钟 以 上
;
(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
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
采用 UPS供电, 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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