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 □ 否
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使用期限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内容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房屋性质属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住所(经营场所)符合消防、环保的要求;
5、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承诺,不作为抗拒拆迁的理由;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
7、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市场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9、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
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中,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应由加盖公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对应□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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