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节—判断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份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相同。在判断时,应当对两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说明书及其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细则13条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节—判断原则(续)
两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是指它们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
在判断时,应当对两份申请或者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进行比较。其中一份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份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内容相同的,应当认为要求保护的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节—判断原则(续)
两份申请或者专利的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例如,同一申请人提交的两份申请的说明书都记载了一种产品以及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其中一份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该产品,另一份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应当认为要求保护的是不同的发明创造
对两份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相同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若两份申请的申请日不同,在后申请应被视为撤回;若两份申请的申请日相同,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驳回其中一份申请,并对另一份申请授予专利权。
对两份申请处理的方式
对两份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不同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认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两份申请均予以驳回
对两份申请处理的方式(续)
对一份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在对一份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份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授权的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它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此时,申请人可以放弃其已经获得的专利权,也可以撤回其尚未被授权的申请。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认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驳回其申请。
对两份申请处理的方式(续)
对一份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申请人选择放弃其已经授予的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通知书的同时附交一份放弃其专利权的书面声明。此时,对那份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此份放弃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前一专利权自后一专利权的权利生效日起予以放弃
对两份申请处理的方式(续)
细则13条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节—判断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份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相同。在判断时,应当对两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说明书及其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011191244发明情况
1、一种喇叭口形直身桶(或罐),包括桶体(5)、盖(2)以及提环(1),其特征在于:所述直身桶体(5)的口部呈喇叭口形,环圈(3)位于桶体的喇叭口内,盖(2)的周边柱面(8)上设置凸筋(7),当盖(2)被压入时,所述盖的凸筋(7)反扣在环圈(3)的下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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