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有“学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税法规定是按销售比例法分摊的。按理说, 进项税额是已销货物( 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 及存货的进项税额, 存货也应分摊, 由于存货没有参与分摊进项税, 有时转出的进项税额比放弃免税后计提的销项税额还大, 出现了免税还增加税负的现象。因此, 一些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免税。不过, 纳税人选择免税或放弃免税都要综合考虑。如果选择免税, 销售免税货物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 如放弃免税, 36 个月内不得改变。因此, 如何选择免税或放弃免税并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是企业高管及会计人员面临的一个问题。下面用几个案例说明如何选择免税或放弃免税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3 年内进项税额过大时,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某小型航空运输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公司计划在未来的 3 年内加大航空器材的投入, 加大货物运输业务, 每年增加的进项税额比较大。由于公司新增的是货物运输业务, 货物运输业务处于开拓期, 货物运输收入不会很大。 2013 年, 该公司计划购买航空器材花费金额 1 亿元, 取得增值税进项税 1700 万元, 消耗航空油料及后勤的进项税额为 300 万元, 取得航空货物运输收入 1000 万元(不含税) ,飞机播洒农药服务收入 555 万元(含税) 。如果该公司选择免税,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应分摊的进项税=2000 × 555 ÷( 1000+555 ) = 万元, 这样就应转出进项税额为 元; 如果选择放弃免税, 即正常纳税的话, 只需计提销项税额 55 万元( 555 ÷ × 11% ) ,两者相差 万元。由于公司未来 3 年还要进行硬件投入, 进项税额比较大, 而货物运输收入不会增加许多,3 年内放弃免税就比较合理。3 年后, 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务增加比较大,加上前 3 年选择放弃免税政策没有分摊企业的进项税额(包括留抵税额), 这时选择免税就比较好。因为货物运输的比例大, 而免税货物分摊的进项税小, 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多,选择免税而分摊的进项税也不会超过放弃免税后计提的销项税额。“高抵低征”行业纳税人,最好选择放弃免税税法规定,购进农产品如是收购发票或者取得销售发票按买价和 13%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销售农产品包括加工后仍为农业产品的则按含税销售额进行价税分离,如收购 100 元的农产品,计提进项税额 13 元,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率要达到 % 才能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平衡, 增值税形成了“高抵低征”现象。如农产品经初级加工仍为农业产品, 加工消耗的机器、水、电和配件等进项税额需要扣除, 则需要更大的增值率才能使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平衡。目前, 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率普遍比较低, 一般都会有留抵税, 有的企业留抵税额还非常大,因此选择放弃免税会比较好。比如,某大米加工厂 2012 年收购稻谷 100 万公斤,收购单价 元/ 公斤,支付收购金额 260 万元,计提进项税额 万元,生产大米 52 万公斤、细米 14 万公斤、细糠 10 万公斤、粗壳 22 万公斤, 加工消耗电力 万元, 进项税额 万元,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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