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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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6】46号
财税【2016】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财税【2016】140号
财税【2017】2号
财税【2017】56号
财税【20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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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
应税行为范围注释——金融服务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
一、推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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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
销售额
取得的全部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53号公告明确限售股转让计税口径)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管理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一、推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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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
免税规定
贷款服务:国债、地方债
金融商品转让:
(1)QFII、沪港通、(香港)基金互认、 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金融商品转让 ;
(2)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70号)
(3)同业利息收入(46号、70号补充)
一、推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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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40号
明确资管产品运营应当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明确纳税主体: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明确规定“保本”: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按照贷款利息收入征税,非保本不征税)
明确金融商品转让口径: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一、推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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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过程
财税[2016]140号
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收益
保本: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持有期间(含到期)
取得的保本收益,如保本理财 ——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非保本:合同中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 的非保本收益,如股票、信托——不属于“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收入
持有至到期: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
——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未持有至到期: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未持有至到期的,如将产品转让给第三方——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论持有期间的收益是否征收了增值税,“买入价”无需扣除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
(原营业税处理——股票、债券买卖………买入价……… ,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利息)收入的余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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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2号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增值税推迟到2017年7月1日征收。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56号文?)
一、推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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